序号
项 目
内 容
1
项目名称
放射卫生许可
2
项目类别及编号
3
事项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、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》、《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》、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
4
办理对象及范围
1、从事生产、使用、销售放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;
2、医用辐射机构从事生产、作用、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及CT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单位和个人(办证初审)。
5
办理条件
1、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认可书及有关检测评价报告;
2、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(限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);
3、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准文件(限涉及放射性废水、废气、固体废物排放的工作单位);
4、放射防护措施及防护检测仪器设备有关资料;
5、放射工作人员一览表与人员资质证明;
6、放射防护机构、放射防护人员设置情况介绍;
7、放射防护规章制度;
8、其他
6
办理程序
1、申请人在医疗机构监督室领取登记申请表和办证指南后,按受理审查阶段申报资料的要求向医疗机构监督室提供资料,医疗机构监督室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
2、申请受理后,申请人向医疗机构监督室提供审查阶段的资料。医疗机构监督室依据有关卫生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,并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查和放射防护监测。
3、医疗机构监督室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申报资料交所领导审核通过后,由医疗机构监督室报县卫生局批准后,由医疗机构监督室制作、发证。
7
办理时限
本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,除可以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外,自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。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,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十日,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。不符合条件的,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。
8
费用情况
见行政征收事项
9
办理结果状态
10
办理部门名称
禄丰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
11
办理地点、邮编
禄丰县金山镇环城西路011号
12
办公时间
周一至周五 上午:8:00至12:00 下午:2:30至6:00
13
联系电话
4131048
14
网上表格下载
15
监督电话
4131049
16
备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