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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射卫生许可办事指南
[作者:禄丰县卫生局|来源:禄丰县卫生局|时间:08-05-04 15:41:38| 收藏]【大 中 小】

 

序号

项 目

内 容

1

项目名称

放射卫生许可

2

项目类别及编号

3

事项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、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》、《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》、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

4

办理对象及范围

1、从事生产、使用、销售放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;

2、医用辐射机构从事生产、作用、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及CT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单位和个人(办证初审)。

5

办理条件

1、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认可书及有关检测评价报告;

2、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(限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);

3、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准文件(限涉及放射性废水、废气、固体废物排放的工作单位);

4、放射防护措施及防护检测仪器设备有关资料;

5、放射工作人员一览表与人员资质证明;

6、放射防护机构、放射防护人员设置情况介绍;

7、放射防护规章制度;

8、其他

6

办理程序

1、申请人在医疗机构监督室领取登记申请表和办证指南后,按受理审查阶段申报资料的要求向医疗机构监督室提供资料,医疗机构监督室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

2、申请受理后,申请人向医疗机构监督室提供审查阶段的资料。医疗机构监督室依据有关卫生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,并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查和放射防护监测。

3、医疗机构监督室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申报资料交所领导审核通过后,由医疗机构监督室报县卫生局批准后,由医疗机构监督室制作、发证。

7

办理时限

本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,除可以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外,自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。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,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十日,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。不符合条件的,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。

8

费用情况

见行政征收事项

9

办理结果状态

10

办理部门名称

禄丰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

11

办理地点、邮编

禄丰县金山镇环城西路011号

12

办公时间

周一至周五 上午:8:00至12:00 下午:2:30至6:00

13

联系电话

4131048

14

网上表格下载

15

监督电话

4131049

16

备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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